【重傷害案件,成功替當事人爭取變更法條為普通傷害,且可易科罰金及緩刑】

2024-01-26

廖律今天收到一件先前受委託辯護重傷害的案子,雖然被害人被砍斷腳筋而被醫院認定為重傷態樣,但委託廖律的當事人並非實際下手砍傷之人,只是因為誤交損友而誤入犯罪現場,就被起訴「重傷罪」的共同正犯,所幸後來有成功透過詰問其他被告跟證人,成功爭取把當事人的起訴法條變更為「普通傷害」,還可以易科罰金跟緩刑而不用入監執行

刑法關於傷害態樣,其實有「普通傷害」、「重傷」、「傷害致重傷/致死」、「重傷致死」、「義憤傷害/重傷」等等種類,所涉及的刑度也天差地別,最輕的傷害罪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更嚴重的重傷罪就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少是五年起跳的刑期;最重的重傷致死更是高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由於刑度差異頗大,所以在訴訟中爭執變更罪名,對於當事人而言就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也會涉及是否可以易科罰金、緩刑而不用入監服刑,也是委任律師的價值所在。

而究竟如何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呢?

  • 簡單來說,大多傷勢都只會成立傷害罪,只有在符合刑法第10條規範的「毀敗或嚴重減損四肢、五官、生殖機能、語能、味能或嗅能時」以及「不可透過治療回復或難以回復的傷勢時」等態樣,才會構成刑度相對重很多的重傷罪,只要是可以透過治療而復原的,即使當下傷勢在怎麼慘烈,都仍然只會構成普通傷害罪。

那究竟什麼是「傷害致重傷/致死」、「重傷致死」呢?

  • 這比較涉及行為人當下的主觀上犯意,到底只有要致被害人受傷的犯意,還是要致被害人有上面提到重傷態樣的犯意。
  • 如果行為人當時只有傷害的犯意,卻不小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就會成立「傷害致重傷/致死」,屬於傷害罪的加重樣態;
  • 如果是行為人當時只有重傷的犯意,卻不小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就會成立「重傷致死」,屬於重傷罪的加重樣態;
  • 如果是行為人當下是想要致人於死的犯意,卻只有造成被害人重傷或受傷的結果,就會成立「殺人未遂」,而非前面所提到的傷害或重傷罪。

如果上面解釋您還聽不懂,卻遇到被偵辦或起訴重傷罪怎麼辦?建議您一開始就與律師討論案情、決定訴訟策略及方向後,再做答辯,才能確保最後裁判的結果在自己的預期及可接受範圍內,才不會因為隨便答辯被偵辦重傷罪而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