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販賣毒品案件,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3-07-19
案例事實:
廖律今天收到先前承辦當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運輸、販賣等重罪,被台中地檢不起訴的處分書,該當事人原本住在台北,半夜臨時被朋友找去台中吃消夜,中途朋友告知要先下車拿東西給其他人,結果就被員警查獲所拿的東西是大量咖啡包而被當作現行犯逮捕,而該當事人雖然坐在副駕,也沒有下車、拿取咖啡包,但也因此也一同被以販賣、運輸三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偵辦,所幸當天廖律有成功說服檢察官讓被告交保,後續也成功讓該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法律小知識:
Q:販賣、運輸毒品罪刑度多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Q:「共同正犯」到底是什麼呢?
- 共同正犯是指不同行為人間,具有共同的犯意去為這次的犯罪行為,因而雖然不是所有人都有對於罪名的傳統定義行為去進行參與(比如說只有把風、攝影、開車,而沒有殺人罪的殺人、傷害罪的傷害),但這些有參與的人在法律上,也通通都要對於涉犯刑罰的這些犯罪行為的後果進行分擔,也就是會被論以共同正犯,而也要以同樣的罪名予以論罪,差別只在於刑度上的不同。
- 廖律接觸過很多的刑案當事人,很多都會有「我沒下手,我一定會沒事的」、「都是朋友/其他人做的,是他們要負責」、「我只是被朋友找去,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要犯罪,朋友一定會幫我講話的」等錯誤觀念,就傻傻地被朋友找去參與犯罪,因而導致後續被以共同正犯偵辦後才後悔莫及;更甚者,有些當事人口中所謂會幫他們講話脫罪的朋友,更可能為了減刑、脫罪,而反咬當事人才是上游、犯罪是受當事人指使的,當事人因而被判以更重的刑度,屆時即百口莫辯。
Q:「共同正犯」合理嗎?
- 在一些例子上,共同正犯本來就很可能跟事實相違背,而會有冤案的發生,但並不是每個檢察官、法官都有足夠的能量去調查清楚事實,也有些案例中,若不能以共同正犯去論罪,則背後下指導棋的幕後黑手即可輕鬆脫罪,因此共同正犯絕對有存在的必要性,只是立法技術及實務運作上所衍生出的問題,讓共同正犯在某些案例中會顯得不太合理而已。
總結一句:審慎擇友,不要在不知道朋友背景、所要做的事情等情況下,輕信朋友亂帶你去陌生場合而誤入犯罪現場被當作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