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時事:單方面傳送曖昧露骨訊息,竟然也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2023-06-15
這幾天很火紅的時事,就是一位已婚女書記官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訴,一位執業律師持續不斷傳送「好想娶你回家」、「不想看你伺候其他男生」、「你老公娶你可以省掉一兩萬解決性生理需求的費用」等性騷擾、帶有性別歧視的訊息給這位女書記官,前天經台南律師公會懲戒停職六個月,對於律師來說可說是非常之重,而這位律師知法犯法,更是淪為眾矢之的。
除了被律師公會懲戒以外,這位律師也涉犯了性騷擾防治法,也同時違反了去年6月開始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喔!這部新法中有規定幾款先前法制度並未規範完全的部分,以使這些長久下來被持續騷擾的被害人能夠有所保障,例如帶有性或與性別有關的:
-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因此,這位律師持續傳送露骨訊息、要求約會等行為,即會構成上面提到的跟騷法,而被害人也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保護自己:
- 1.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2.向「偵查機關」(警局、地檢署)對加害人提起違反跟騷法之刑事告訴;
- 3.向「警察機關」要求給予加害人「書面告誡」(警察局發給書面通知請加害人勿再有跟騷行為);
- 4.倘加害人經書面告誡後又再違反跟騷法,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下裁定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若再違反保護令則有更重的刑責;
- 5.向「法院」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廖律先前也是處理過一件女性被害人的案件,她在FB上認識了一位網友,結果時間一久這位網友就開始傳送一些色情話語,並要求被害人拍攝猥褻動作給這位網友,後續被害人不堪其擾後找到了廖律,想要讓這位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制裁跟教訓,因此對其提告、請警局發書面告誡,誰知道這位網友竟然收到書面告誡後還大言不慚在網路上說「我根本沒有跟蹤她」等說詞辯解,仍然不知道其所為已經涉犯跟騷法,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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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想跟大家說:
- 網路上的發文、訊息也是代表著你個人,一傳送出去的同時,你就要對這些文字在法律上負責,請不要無聊當有趣,也請不要在所欲追求的對象已經明確拒絕、無視你後,你又誤以為可以透過不斷的傳示愛訊息、堵人等騷擾行為,他/她就會突然回心轉意答應你的追求,No meas no,請停止你的幻想以免觸法。
- 而持續被騷擾的這些被害者,也請勇於站出來,在法律上主張你應有的權益、制止這些加害者的行為,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切莫姑息犯罪。
相關法條:
- 跟騷法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 跟騷法第4條第1、2項「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 跟騷法第5條第1項「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跟騷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跟騷法
第 19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