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談羈押程序】
2023-02-07
#瑞揚法律事務所 #廖瑞銓律師
忙了一天半,總算讓當事人能夠成功交保回家過年。但,你知道羈押是什麼嗎?
問:什麼是羈押?羈押程序為何?
- 答:羈押是偵查機關根據合法的拘提、逮捕後,由警察機關或調查局人員經初訊後,再移由檢察官複訊,由檢察官初步判斷有無羈押原因、羈押必要、犯嫌重大等,若認為皆符合要件,則檢察官則會再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法官決定最後是否羈押,以避免檢察官的獨斷;若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則可能改為要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處理。
問:羈押的原因是什麼?
- 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有規定3款羈押事由,分別是有逃亡之虞、有滅證串供之嫌、重罪等原因,或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就特定犯罪類型有反覆犯罪可能的預防性羈押。
問:羈押就要進去關嗎?
- 答:法官裁准羈押後,並不是進監獄服刑,而是會進去看守所,而且會有法定羈押期間兩個月的限制,期間一過看守所就需要放人,只不過檢察官可以有一次聲請延長羈押的機會,這些進去看守所的期間將來也能折抵刑期。
問:我是被告的親友,過年了我可以去看被告嗎?
- 答:羈押若被認定有串證之可能,則會伴隨著羈押禁見,此時除了律師可以依法律見以外,親友皆無法進看守所與被告接觸。
問:交保或釋回就等於無罪嗎?
- 答:交保、釋回不等於無罪,只是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所做的處理,將來案件仍會繼續偵查、起訴、進法院審理,交保的意義是讓被告擔保將來需要其到庭說明時能夠準時到庭,否則能夠沒入被告繳納的保證金。下次看到交保新聞不要再亂罵「法律只保障壞人、只要繳錢就可以無罪」啦!
問:被告哪時候會出來?
- 答:法定羈押期間經過(含延長羈押期間)、或是羈押中律師聲請停止羈押、撤銷羈押,被告才會從看守所被放出來。
問:羈押程序中,律師能為我做什麼?
- 答:1.一開始在警詢、調查局筆錄中能夠與您律見、決定辯護方向外,更能陪同被告作後續各個程序的筆錄,確認筆錄內容沒有遭偵查機關惡意竄改、被威逼恐嚇,以及適時提出意見說服檢察官與法官沒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以確保被告的程序保障。2.協助被告在檢察官複訊時能夠交保釋回。3.若被裁准羈押禁見,則律師是唯一能夠與被告聯繫的窗口。4.聲請羈押時,律師能夠閱卷得知偵查中其他人的筆錄與證據資料。5.裁准羈押後,律師能夠協助聲請停止羈押、撤銷羈押。
※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