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協助當事人200多萬元調解成立】
2023-11-23
廖律上周協助當事人與對方在法院的調解委員會上,談成一件200多萬的調解,究竟調解制度是什麼?對案情是否有利?就讓廖律來帶你認識。
首先,什麼是調解呢?
- 調解制度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專業的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調解又分為法院調解、法院外調解(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消保會調解等),部分案件類型法律規定是要走強制調解程序(如交通事故、共有物、醫療糾紛、合夥、小額訴訟等案件類型),而無論是哪種調解,只要在雙方同意調解條款、簽了調解筆錄後,都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名義,區別只在於調解的地點、要不要腳那調解聲請費而已。
那,何時提起調解是對我有利呢?
- 在訴訟開啟前、後,只要雙方願意,都可以聲請法院為雙方安排調解,有時候調解成立可能因此可以爭取緩刑、緩起訴;有時候調解筆錄可以更彈性的去約定更符合當事人想要的結果,而不是由冰冷的法律去進行判決;而調解成立,案件也會因此落幕而不會下判決,因此判決就不會公開,進而更可以更保護雙方當事人名譽、商譽;透過調解,也能更快的解決紛爭,讓雙方、受害者能快速獲得賠償,而不用跑好幾年的訴訟程序,最後還不一定會拿到錢。所以,只要有任何有利於案件進行、更有利當事人利益時,就是適合提起調解讓雙方坐下來和談的時機,也沒有次數限制。
那由律師陪同調解,有什麼優勢嗎?
- 律師在執業生涯通常具備處理各式調解的經驗,也更了解法院判決下來的金額行情,能夠更具體、有依據地去提出合理的金額、單據,來讓雙方信服最後的金額,做出合理的讓步;律師也能夠站在雙方當事人的立場,去想出各種調解方案去試行調解,甚至能讓最後的調解筆錄內容遠優於法院判下來的結果;在對方可能惡言相向、帶許多人助勢時,律師也能為你爭取應有的金額,讓你不會因為害怕就亂簽調解筆錄而事後後悔。
最後,廖律想說,調解制度是我國司法正在積極推崇的紛爭外紛爭解決機制(ADR),透過調解能夠更快更彈性、更有效率地去解決紛爭,在雙方還沒撕破臉、有特殊需求、訴訟不全然有利時,真的是可以考慮看看試著以調解方式去解決,而不一定要打訴訟打到你死我活、兩敗俱傷才願罷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