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一定要交到警察局嗎?】
2023-02-14
#瑞揚法律事務所 #廖瑞銓律師
昨晚廖律加班到半夜,去超商的路上眼前閃過一個亮亮的東西,可能是提醒我情人節要到了,撿起定睛一看,竟然是一枚鑽戒!雖然不知鑽石真假與否,但本於好心還是送去了附近的警局,作簡單筆錄後並拿個領據才結束這個荒謬的夜晚。
如果路上撿到錢、錢包、手機等其他值錢物品,並不就等同變成你的所有物哦!依照法律規定,你需要先拿去警局或場所管理機關(例如服務台、櫃台)或負責人(例如店主),等待警局招領逾期後,才會通知你拿領據來領取,這時候才能夠變成你的所有物哦!否則私自占為己有或交付給他人,都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
如果失主來領回的話,依照民法規定,你是可以向失主請求價值1/10的報酬(修法前是1/3,不過先前因為爭議太大被改為1/10),不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若真的有請求報酬的機會,你究竟會不會向失主請求呢?
※ 相關法條:
- 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