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中懲罰性違約金的重要性】
2024-04-01
廖律這陣子處理了一個加盟品牌與加盟主的本票糾紛:當時契約本來約定了「如果加盟主提前終止加盟契約,應付150萬懲罰性違約金」的條款,但在簽約當時,因加盟主苦苦哀求把這條款拿掉、他們就願意加盟的情況下,加盟品牌就一時心軟而刪除了這條款,想說原本加盟擔保的50萬元本票就可以達到一樣的效果。
殊不知,當加盟期間才剛過一半,加盟主就單方面向加盟品牌表示要終止加盟契約,雙方也開始協商終止事宜,兩邊也為了究竟可不可以扣當初擔保的50萬元本票而爭執不休,後續也是因此進了法院,法官雖然也認定雙方並非合意終止,而是加盟主單方面任意終止,但也表示加盟品牌「因為當初加盟品牌刪除了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因此不能無條件執行50萬元的本票,而應該具體舉出有任何損失、所失利益,提出相對應的單據,才可以就這些金額去執行本票。
聽完上述的案例,不知道你們有什麼想法呢?
廖律在幫當事人審閱、修改契約時,一定會去注重兩個點:
- 「終止契約事由」
- 任何「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前者是規範雙方是否擁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何時可以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會付出什麼代價;
後者則是在契約中的任何義務(如契約終止、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都一定要有相對應的罰則(如懲罰性違約金、無條件終止契約、不必返還款項等),被約範義務的那方,才會去乖乖遵守,如果沒有罰則的義務,那叫做君子條款,即使違反了也沒有任何後果需要承擔。
下次簽訂契約時,不妨認真看一下契約中終止契約的事由,以及雙方各自負擔的義務中,是否需要負擔懲罰性違約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