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是什麼?】
2023-12-18
廖律最近協助好幾個被告案件的當事人,成功向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究竟不起訴處分是什麼?背後有什麼意義?如何爭取?今天就讓廖律帶你來認識。
不起訴是什麼呢?背後又有什麼意義?
- 當有告訴人對你提告、或是你涉嫌公訴罪檢察官須依法對你偵查時,你就會被列為嫌疑人或被告,就因此有義務去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釐清案情,檢察官也會看歷次的筆錄、告訴人/被告/證人各自提供的證據證詞,最後來決定是否起訴/緩起訴/不起訴。而前兩者都是在認定被告確實成立犯罪的情形;最後的不起訴,則是檢察官認定被告嫌疑不足、或確實為清白時,才會下的處分,被告之後也不會有任何前科、處分書也不會公告在網站上、告訴人也不能再用同一事實提告。
那被告之後,究竟要如何爭取到不起訴呢?
- 首先,要釐清目前涉及的可能罪名、知道檢警目前掌握了什麼證據;接著,再由專業的律師去判斷是否有成立不起訴的空間,若有,律師則會事先再擬定一些做筆錄時可能被問到的問題,以這些問題跟當事人討論、練習,讓你實際做筆錄時不會這麼緊張、不會自曝其短;而在開庭時,律師也會表示對各個罪名法律構成要件的意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撰寫答辯狀等等,以平衡被告在檢察官眼裡的心證,才有機會爭取到不起訴。
許多告訴人所提告的刑事案件,都是基於以刑逼民、逼被告和解或滿足告訴人要求的目的,而所提之告訴而引起,最後其實都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被告不一定要因為理虧而被逼得答應告訴人的所有條件爭取撤告,在遇到被告而需要去警局、地檢做筆錄時,還是建議先跟律師討論看看、決定訴訟策略及方向,才有機會爭取到自己想要的結果(不起訴、合理的和解條件),而不會隨便答應很不平等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