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是什麼?】

2023-12-18

廖律最近協助好幾個被告案件的當事人,成功向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究竟不起訴處分是什麼?背後有什麼意義?如何爭取?今天就讓廖律帶你來認識。

不起訴是什麼呢?背後又有什麼意義?

  • 當有告訴人對你提告、或是你涉嫌公訴罪檢察官須依法對你偵查時,你就會被列為嫌疑人或被告,就因此有義務去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釐清案情,檢察官也會看歷次的筆錄、告訴人/被告/證人各自提供的證據證詞,最後來決定是否起訴/緩起訴/不起訴。而前兩者都是在認定被告確實成立犯罪的情形;最後的不起訴,則是檢察官認定被告嫌疑不足、或確實為清白時,才會下的處分,被告之後也不會有任何前科、處分書也不會公告在網站上、告訴人也不能再用同一事實提告。

那被告之後,究竟要如何爭取到不起訴呢?

  • 首先,要釐清目前涉及的可能罪名、知道檢警目前掌握了什麼證據;接著,再由專業的律師去判斷是否有成立不起訴的空間,若有,律師則會事先再擬定一些做筆錄時可能被問到的問題,以這些問題跟當事人討論、練習,讓你實際做筆錄時不會這麼緊張、不會自曝其短;而在開庭時,律師也會表示對各個罪名法律構成要件的意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撰寫答辯狀等等,以平衡被告在檢察官眼裡的心證,才有機會爭取到不起訴。

許多告訴人所提告的刑事案件,都是基於以刑逼民、逼被告和解或滿足告訴人要求的目的,而所提之告訴而引起,最後其實都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被告不一定要因為理虧而被逼得答應告訴人的所有條件爭取撤告,在遇到被告而需要去警局、地檢做筆錄時,還是建議先跟律師討論看看、決定訴訟策略及方向,才有機會爭取到自己想要的結果(不起訴、合理的和解條件),而不會隨便答應很不平等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