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件,成功幫助當事人變更起訴法條獲緩刑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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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揚法律事務所 #廖瑞銓律師

廖律這週又收到一個因提供人頭帳戶涉案的當事人,獲緩刑宣告而不用進去關的判決。


案例事實:

  • 這個當事人過去流浪街頭,現正已取得正當工作、在積極回歸社會的道路上,但因為過去當街友時,曾經提供過銀行帳戶給提供飲食給他的朋友作使用,誰知竟被以檢察官名義恐嚇被害人匯款的詐騙集團拿來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的帳戶,因而被起訴「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罪」。

罪名變更涉及能否緩刑、適用減刑規定:

  • 「加重」詐欺罪本身是「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罪,所以假如這個當事人是以這條罪論罪,刑度將必定是一年以上,然而緩刑的要件是「最終判刑兩年以下」,因此若被以加重詐欺論罪,將會影響當事人究竟能否爭取到二年以下的刑度,進而對於能否獲得緩刑而不用被關,將會產生更多的不確定因素。
  • 因此,廖律在一審時盡全力去跟法官爭取「變更起訴法條」為五年以下、沒有最低刑度的「幫助一般詐欺罪」,主張當事人主觀上對於加重詐欺罪的加重要件「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並不知情,而且願意對幫助一般詐欺、幫助洗錢認罪而能夠適用減刑規定,並且提供多起類似成功變更起訴法條的相關判決,希望能成功說服法官變更起訴法條。但在開庭過程中 ,檢察官不斷刁難說既然被告爭執變更法條即是否認犯罪,就不能依照洗錢防制法自白的規定減刑。所幸經法官明察、採信我方主張,進而當庭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後續也獲判緩刑,而不用進去服刑跟繳納罰金

法律小知識:

  • 其實,告訴人所提告、警察所偵辦、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法條,並不一定絕對正確,然而不同的罪名,涉及截然不同的刑度範圍、構成要件、減刑規定、答辯方向、能否爭取易科罰金或緩起訴等,因此必有變更起訴法條的空間跟意義。縱使被告是採認罪答辯,也有透過律師爭取訴訟上該有權益的必要,而非一律一知半解的全部認罪,而導致最後反而冤枉地要入監服刑。
  • 洗錢防制法第 16 條「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至公訴意旨雖就事實欄一之(二)載明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冒用員警之方式對告訴人郭翔德施用詐術,然衡之現今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多元,未必採行冒用公務員名義之方式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被告於本案僅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交付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車手,並非實際與告訴人郭翔德聯繫以施行詐術之人,尚難認被告就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前開詐術之具體內容有所預見,自難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罪名論處被告之刑責。」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