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我會受到偽證罪處罰嗎?】
2023-02-09
#瑞揚法律事務所 #廖瑞銓律師
廖律上週開庭詰問證人,遇到很有趣的一位證人,不管法官檢察官問任何跟案情有關的問題,證人都回答「不知道、不清楚、時間太久我忘了」,讓整個詰問程序根本沒有進展,最後檢察官受不了了,直接開噴證人「你要不要去檢查你的記憶跟身心狀況?兩年內的東西你都會忘記,症狀感覺蠻嚴重了」,有趣的是證人還表示「我會去檢查」,語畢,可以明顯看出庭上每個人都強忍不笑出來以能夠繼續正常開庭。
但實務上,以證人身分開庭作證,會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呢?以下廖律來解釋一下偽證罪,順便回答一些你對偽證罪的疑問:
-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供前或供後具結」、「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故意虛偽陳述」。
- 因為要件須要有「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才會涉及本罪,因此若您是以「被告」的身分並不會涉犯本罪;若您是「告訴人」的身分也不會涉及本罪,頂多只有誣告罪的問題。
- 因為要件須要有「供前或供後具結」,也就是開庭時法官或檢察官會要你念的那一段證人具結文,因此只有在開偵查庭或進法院開庭時才會涉犯本罪,在警局所作的筆錄並不受本罪所涵蓋喔!
- 因為要件須要有「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才會涉犯本罪,因此對於與案情無關或不重要的事項為虛偽陳述,也不會涉及本罪。
- 因為要件須要有「故意虛偽陳述」,因此如果在開庭時(不管真的還是假的)都回答「不知道、不清楚、時間太久我忘了」,通常也不會涉及本罪。
- 實務上詰問證人,法官、檢察官、律師經常透過偽證罪來恫嚇證人說實話,也因此有許多證人不願意作證或講不出真正的事實。
- 實務上律師很常事先與證人先連絡溝通,究竟如何幫助證人回憶事實而不涉及違反律師倫理,那就是律師的專業了。
※ 相關實務見解
- 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惟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刑事判決參照。
